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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回已经第三次起诉离婚了,但没想到还是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我的离婚诉讼请求。我就想不通现在的法院法官怎么对什么是“感情破裂”就是想不明白呢?明明我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了,可判决书上还楞以“夫妻婚后感情较好”“遇事协商解决”为由将我的离婚请求驳回。如果“婚后感情较好”,为什么我要连续三次起诉离婚?为什么我要分居近3年?难道我会闲着没事花费大量的时间到法院去消耗纳税人的钱财?如果能够“遇事协商解决”,我还要到法院干什么?
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初始给人的印象还不错,我想双方都已经有过不幸的一段婚姻了,应该都会本着相互珍惜、谅解的态度生活。可是由于双方婚前还是了解的不够,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结婚不到2年已经大大小小发生了十几次矛盾,其原因都是被告引起来的,有时甚至是存心找事,真不知她是怎么想的,为什么放着平静的日子不过,非要找点事吵吵呢?例如,结婚不到半年时,被告发现了我与前妻的离婚证等证件放在我们居住的房屋中,便借机和我吵闹了起来,追问我将这些东西放在这里是什么意思?我还能有什么意思?你也知道我是再婚,难道我有个离婚证不合情合理吗?2010年被告怀孕6个多月,我们家对其呵护备至(因原先已流过一次产了),可被告非要回娘家住一段时间。到娘家后不顾自己身体帮忙干这干那,致使孩子早产降生,我们一家对她也没有怨言。但是被告又因我协助前妻办理我大女儿的医疗保险事宜等一些琐事与我争吵,争吵期间还对公婆进行打骂,我忍无可忍,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在感情无法弥合的情况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几乎无电话直接联系,只偶尔用短信,其中有些内容明显是在威胁我,比如“我会让你知道为什么花儿这样红!”这样的人,我还敢和她生活在一起吗?如果感情没破裂,会说得出这样的话来吗?
第一次离婚起诉考虑到孩子还小,又是女孩,跟随母亲生活较为适宜,由我提供生活费和康复费用,但被告不同意,法院也没做过多调解。第二次起诉,我要求孩子归我抚养,被告同样不同意离婚,法院庭下也没与我联系调解。第三次起诉我又要求孩子归我抚养,而且庭上明确表态被告可以不给付抚养费,被告还是不同意。最让我生气的是第三次开庭主审法官态度很差,一副不耐烦的样子,一点没有人民法官应具备的庭审素质,居然以训斥的方式对我进行说教,总共开庭不过20分钟,庭上庭下也没做调查和调解,判决书拖了1个月才出。作为一个正常人根据这种情况,都应该能够判断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本案法官却做出了“婚后感情较好,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于理不通”的离谱判决。我不清楚他的判断依据是什么,这名主审法官是如何看出来两个在已经分居近3年、形同路人的原被告还有感情!
我认为我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近3年且连续三次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应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的存续不应以其他附加条件来决定。况且孩子也已有了较为妥善的安置,法院应该支持我的离婚诉讼请求。连续三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我想这样的案子在全国也不多见吧。我认为北京市通州法院应该好好提升一下法官审理离婚案件的业务水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已经对分居3年或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的情况可按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处理。但通州区法院却认为我和被告仍感情较好、我要求离婚“于法无据”,这法院还是讲理的地方吗?难道还要我再进行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离婚,非要弄个起诉离婚吉尼斯纪录,才能准予我离婚吗?!
请各位网友替我评评这个理,评评这个持续了2年多、经过3次起诉的离婚官司,评评法官的审案水平。帮帮我这个在法院离不了婚的人,让婚姻法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离婚自由”的阳光也照耀我一下吧!
(请网友文明评理,不搞人身攻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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