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施行,南阳市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决定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决定(2023年4月24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实际,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实际保有量和拆解产能,建立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科学规划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产业布局,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依法查处回收拆解企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为;依法查处回收拆解企业转包、挂靠经营等行为,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的管理,依法打击违反报废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再制造利用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第八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履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交的部门。
第十条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经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依法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回收拆解企业未履行相关备案手续,不得私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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